2)第十六章 决议_从酋长到球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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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外,五十年之内每年缴纳五万银币之包税――此包税包括盐税、商税……等。”

  “十三:大荒城以北之土地、国家、族群,进步同盟之殖民公司有处理管辖、对其交涉之权限。任何移民点五十年后由国家直辖。五十年内如发生战争、饥荒、被屠杀之事,由殖民公司单独负责――递交宣战书之敌对国行为,不在此列,可由国家承担保护国人之责任。”

  “十四:应国人之请求,允许成立南洋贸易公司。”

  “十五:以十二年为限,十二年之内每年缴纳十万银币之固定收益。此南洋贸易公司为不完全体,只拥有百分之四十之股份。十二年后,其余百分之六十之股份,由国家重新分配认购,并重新讨论收益缴纳。”

  “十六:南洋贸易公司需严格执行第一二三条关于不得与民争利之规定。”

  “十七:南洋贸易公司之董事会,由国家指定四人。礼部官员一人、户部官员一人、兵部官员一人、司法官一人。对应对外交涉、税收审核、战时指挥、司法裁定,拥有对董事会之最终否决权。”

  “十八:严禁国人成为任何形式之奴隶。领取工资生存之人不管劳作时间长短,不视为奴隶,视为双方自愿之契约。”

  “十九:南洋北纬十九度之名为***之岛,划归闽郡管辖,建立海关。此为华夏之第一块海外领土,驻军三百,多余之驻军军费由南洋贸易公司承担。”

  “二十:为方便管理及税收,并为国人船队之安全考虑,与南洋之贸易必须经过南洋贸易公司管辖。”

  “二十一:南洋贸易公司在***之南,为国人生存权之考虑,拥有组建民团之权利。所有民团成员必须注册统计,且在登陆后不得以民团之形式存在。”

  “二十二:火枪、大炮等武器之采购,可自由采购。陈健之兵工作坊需献出燧发枪之专利。”

  “二十三:如爆发战争,国家有权接管民团、商船以及武装护卫商船之指挥权。包括南洋贸易公司及大荒城之国人护卫队。”

  “二十四:进步同盟殖民公司与南洋贸易公司之所有海图、地图、矿产分布等一切图纸,需每年上缴国家。”

  “二十五:经国人议事大会之认定,组织环球航行。由南洋公司出资百分之三十,东海诸岛独裁执政国出资百分之三十,进步同盟殖民公司出资百分之十,国家出资百分之三十。一切海图归四方所有。”

  “二十六:经国人议事大会之提议、王上独裁之认可,任命陈健为华夏共和国环球舰队之司令,为期四年且在华夏版图之外。由议事会及王上授予临机处置之权责。”

  “二十七:此舰队在版图之外之海域、国家,拥有拟定外交、开战之权。所有收益由出资之四方分享。”

  “二十八:学宫建立外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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